(一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百。 (二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日至第十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七十。 (三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日至第九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五十。 (四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日至第六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四十。 (五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日至第三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三十。 (六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到達者,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之二十。 (七)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定金。